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2月2日,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69号《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现就批复主要内容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复主要内容:
    1、同意将青海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国有法人股5374.2万股中的3705.478万股转让给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10.212万股转让给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758.51万股转让给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170.2万股,其中,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705.478万股,占总股本的24.43%,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北京国际信托投资限公司持有910.212万股,占总股本的6%,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758.51万股,占总股本的5%,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二、本次股权转让尚须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收购人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三、公司将依照本次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2日
    附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69号《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