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16日上午9:00在青海省西宁市本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了1997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7人, 代表股份47,207,4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51%,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1997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同意票代表股份47,207,494股,占出席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
    二、199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代表股份47,207,494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三、199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代表股份47,207,494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四、1997年度公司业务报告。其中:同意票代表股份47,207,494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五、199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本公司1997年实现净利润11,717,431.00元, 在提取 10%法定公积金1,171,743.10元,提取8%法定公益金937,394.48元,提取8 %任 意盈余公积金937,394.48元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8,670,898.94元,加上96年未 分配利润,97年度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在98年中期报告披露之前不分配,也不进行 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代表股份47,207,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六、1997年年度报告。其中:同意票代表股份47,207,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
    七、公司章程修改草案。其中:同意票代表股份47,207,494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经青海省公证处公证,所通过决议均合法有效。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