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 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二、原第五十七条末尾增加一段:
    当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的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且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时,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规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有效选票数较多者当选为 董事。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有效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三、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对章程的条款的引用,应公司章程变更而做相应的 变更。
    四、原第三十五条至第九十四条依次变更为第三十六条至九十五条。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