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20日上午9 : 30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东润时代大厦8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56118000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受 董事长陈军先生的委托,会议由副董事长张合斌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与会股东以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涉及共 计18项修改。具体修改详见2001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 登的《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附件1的内容。对此项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进行了 表决:
    同意561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 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具体修改详见2001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附件2的内容。
    对此项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进行了表决:
    同意561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审议通过了选举陈光全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选举陈光全先生为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 即就任,任期三年。
    同意561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