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通股字(2001)第005号致: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接受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环 药业)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王辉律师出席四环药业200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四环药业于2001年8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12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公司所在 地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符合通知内容。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4 人, 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561680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8%。经验证, 上述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均为有资格参加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为有资格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2000年度累计亏损的议案
    同意56168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6168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第一项议案为 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 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辉
    20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