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通股字(2001)第003号
    致:中联建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接受中联建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联建设)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王辉律师出席中联建设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联建设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中联建设于2001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公司所 在地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符合通知内容。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6148100股, 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058%。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为有资格参加会议 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为有资格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决定将公司住所 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甲1号, 《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西直门内桦皮厂3号”相应地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甲1号”。 同意5614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 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辉
    200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