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四环生物医药投资有限公 司要约收购中联建设股票义务的函》(证监函[2001]4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监函[2001]49号文的主要内容为:
    1、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同意豁免四环生物医药投资有限 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中联建设68%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2、 今后四环生物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若增持中联建设的 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2000年9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997)穗中法经执字第 197号民事裁定书,将5610万股中联建设法人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占中联建设股本总额68%。本公司已于2000年9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进行了股 权过户公告。
    特此公告。
    
四环生物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