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公司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8月2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东润时代大厦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56,100,6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18%。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见证律师等。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如下议案,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补选袁世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袁世明先生简历请见2006年7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C004版)和《证券时报》(C19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56,100,608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5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250万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322.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322.5万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56,100,608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五、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晓瑜、黄凯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要求,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