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北京四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一案作出判决。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2005年7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判决情况
    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北京四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协议》中包括的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上杨之证号分别为惠湾国用(2005)第13210100044号、惠湾国用(2005)第13210100045号、惠湾国用(2005)第13210100046号共计七万平方米,评估价值为四千二百万元之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内容的未履行的条款。
    2、被告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四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折价款四千二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3、被告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四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四千二百万元为基数,从2001年8月21日起至四千二百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
    案件受理费二十六万四千六百一十四元,由被告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本公司表示服从判决,不再提起上诉。
    三、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土地使用权按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将减少本期和期后利润。
    由于需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赔偿以及承担诉讼费用,公司帐面现金将减少。
    具体涉及金额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情况作进一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书;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