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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四环药业 项目:公司公告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5-06-28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召开,会议以传真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已于2005年6月21日以当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公司董事会成员九人,应到董事九人,参与表决的董事九人。陈军先生、邓万凰女士、何平虹女士、杨国成先生、杨涛先生、张德鸿先生、陈国强先生、苑学梅女士、邱铜先生9位董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陈军先生提名,决定聘任黄佳兴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黄佳兴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请见附件二。

    二、以9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请见附件三。

    《信息披露制度》全文请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6月24日

    附件一:

    黄佳兴先生简历

    黄佳兴,男,39岁,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湖北保康成人中专学校教研室主任,湖北保康绿生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2年8月起任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附件二: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聘任黄佳兴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黄佳兴先生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认为其具备行使财务总监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2、黄佳兴先生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经我们所能了解认为,黄佳兴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独立董事签名: 邓万凰

    何平虹

    杨国成

    2004年6月24日

    附件三

    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

    1、原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修改为: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原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须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修改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四)须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将《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上海证券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披露。

    3、原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执行。

    修改为: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4、原第六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修改为:

    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第三章的标题 管理和责任

    修改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6、原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修改为: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7、原第十二条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披露信息。

    修改为:

    第十二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8、原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管理层人员:

    (1)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修改为:

    第十三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司管理层人员:

    (1) 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 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 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9、原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修改为: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10、原第十七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修改为: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四)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11、原第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修改为: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资产收购与出售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12、删除原第五章

    13、增加第五、六、七、八章

    第五章信息披露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十一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如实汇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认为仍应如实披露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和其它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出的信息披露如超出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秘书承担责任;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无论披露后果如何,董事会秘书均不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与要求编制。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地方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核并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办理年度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如下文件:审计报告原件;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停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半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与要求编制。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按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的;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地方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核并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办理半年度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如下文件:审计报告原件;半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如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应同时提交半年度审计报告正本);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及其公告文稿;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停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 季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与要求编制。

    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地方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正本,经交易所审核并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季度报告全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办理季度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如下文件:审计报告原件;季度报告正文及附录;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及其公告文稿;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停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公告文本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章第二、三、四节有关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也应当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经深圳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地方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如属延期,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节 收购、出售资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确定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是否达到对外披露公告的标准时,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9.7的有关规定标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确定公司何种行为属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1-10.1.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确定公司关联交易是否达到对外披露公告的标准时,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3-10.2.11的有关规定标准。

    第五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其它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确定公司何种行为属“其它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9.10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其它重大事件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传播媒介对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发布公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14、原第六章、第七章顺延为第九章、第十章,条款号同时顺延。

    15、原第二十一条在信息未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修改为: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16、原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修改为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17、增加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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