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5 年3 月16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5 年3 月3 日以当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公司董事会成员九人,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陈军先生、邓万凰女士、何平虹女士、杨国成先生、杨涛先生、张德鸿先生、陈国强先生、苑学梅女士、邱铜先生9 位董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四环药业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四环药业200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度审计报告》;
    四、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五、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2004 年度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4 年净利润为9,144,277.26 元,本年度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8,303,684.78 元。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04 年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4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配的主要原因是:第一、2004 年度所实现的净利润减少;第二、公司计划2005 年对本部的生产线进行扩产;第三、公司计划2005 年引进新的医药品种。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本部生产线的扩产和新品种的引进,其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邓万凰女士、何平虹女士、杨国成先生就公司2005 年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的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说明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拟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此议案在正式提交给董事会讨论前,已经过全部独立董事的同意。
    七、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请见附件一。
    八、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九、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十、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张德鸿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
    公司财务总监张德鸿先生因身体原因,日前向董事会提出了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的申请。董事会同意张德鸿先生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经总经理陈军先生建议,公司财务工作由财务部经理黄佳兴先生负责。
    黄佳兴先生简历
    黄佳兴,男,39 岁,本科学历,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湖北保康成人中专学校教研室主任,湖北保康绿生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2 年8月起任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十一、以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决定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会议议题的议案》;
    会议决定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 年4 月19 日召开。
    以上第一、四、五、六、七项决议尚需提交2004 年年度大会审议。
    其中第八、九项决议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网络(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附件。
    特此公告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 年3 月19 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案
    1、本章程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均替换为“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2、原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恒企业发展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建设工业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建筑机械总公司发行4750 万股,占公司可流动普通股总数的75%。
    上述“4750 万股”有误,实际应为“3750 万股”。
    现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恒企业发展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建设工业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建筑机械总公司发行375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5%。
    3、原第五十六条增加如下条款:
    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中包含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事项的,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4、原第五十七条增加如下条款: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5、原第八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如本次股东大会尚选举董事,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6、原第八十九条和原第九十条合并。
    合并后的八十九条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7.新增第九十条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列事项时,除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得到参加会议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本章程中简称为“分类表决”),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时具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审议该事项前已明确表示放弃配售的;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原第九十五条增加如下条款: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中包含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事项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述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9、原第一百零六条增加如下条款:
    对根据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通过的,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10、原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相关规定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对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六)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11、原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现修改为: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具体金额、标准由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司相关制度中明确。)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对于除第(五)项以外的其他职权应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12、原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现修改为: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具体金额、标准由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司相关制度中明确。);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3、原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名)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名)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14、原第一百三十五条未达到公司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的出售或购买资产,以及单个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基建、技改项目、对外投资、借贷,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以上的风险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的出售或购买资产,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对外投资、借贷,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必要时,在报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担保额度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为便于开展工作,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可由董事会议决议授权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额度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对其授权额度的70%。现修改为: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总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的出售或购买资产,单个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下的基建、技改项目、对外投资,单笔10000万元以下的借贷,以及交易金额不满3000 万元且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风险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以上的出售或购买资产,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基建、技改项目、对外投资,单笔超过10000 万元的借贷,以及交易金额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必要时,在报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担保额度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为便于开展工作,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可由董事会议决议授权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额度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对其授权额度的70%。
    15、原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本年度季报、中报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现修改为: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本年度季报、中报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16、原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现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7、原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四)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 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8、原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 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 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现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19、原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本年度季报、中报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话、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的,可随时通知。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现修改为: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本年度季报、中报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话、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的,可随时通知。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20、原第二百零一条增加如下条款: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21、原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修改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上海证券报》等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