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 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ST金马”)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ST金马于2001年4月22 日召开的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提出 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01年3月9日,ST金马的股东深圳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向ST金马董事会提交提案,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改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陈荣明、吴荣鑫、林大宣、王建民和吴殷强五位董事联名提议,ST 金马董事会于 2001年3月17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2001年3月21日 《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告》, 对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作了公告。
    ST金马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22日上午10 时在潮州市潮州宾馆一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题讨论和表决。
    本律师认为,ST金马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ST金马现行章程。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股东大会的21 名股东及代 理人,代表的均为ST金马截止登记时间的在册股东,授权及代理关系有效。
    本律师认为,出席ST金马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出席资格的有效性。
    (三)提出议案的股东资格
    提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是深圳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旅游总公 司,两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占ST金马股份总额的16.615%。
    本律师认为,联名股东具有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ST金 马现行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ST 金马现行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出议 案的股东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ST 金马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晓东
    200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