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滩支行(以下简称沙滩支行)在强制执行潮州市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案中,以潮州市国债服务部在我司有到期债权为由,于2002年2月2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我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北京二中院裁定冻结我司在山东英大科技有限公司62%的股权。2002年3月28日,北京二中院实施了冻结行为。接到沙滩支行诉状后,我司提出管辖申请,指出《债权债务对抵了结协议书》合法有效。北京二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潮州市中院;沙滩支行不服移送裁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司所述理由成立,裁定维持北京二中院意见,将该案移送潮州市中院审理。该事宜我公司于2003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2003年7月21日,潮州市中院以(2003)潮民二初字第45号判决驳回沙滩支行要求确认我公司签定的《债权债务对抵了结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沙滩支行不服从判决,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12号判决驳回沙滩支行上诉请求,维持潮州市中院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