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韶能股份”)的委托, 指派王学琛律师出 席韶能股份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7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韶能股份第三届董事会于2001年7月28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广东韶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事项等相关事项。
    韶能股份第三届董事会于2001年8月21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广东韶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在法定期限内说明本次 股东大会延期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及相应出席会议的登记时间,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它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12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就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韶能股份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89人,均为2001年8月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韶能股份股东, 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186,852,058股,占韶能股份总股本的47.86%。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还有韶能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 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它议案,均未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韶能股份《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韶能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学琛    20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