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财法[2000]94号文“关于对要求给予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韶能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获准继续执行“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超过 15 %的部分(18%)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该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