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1年6月6日石家庄国际大厦董事会公告显示,国际大厦第三届董事会第 21 次临时会议, 通过了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向国际大厦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补选单群 英先生为国际大厦董事的提案》,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于2001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 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均明确规定:
    1、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2、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3、只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新的提案。
    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作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的受托方, 不具备法律 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相关权力,没有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案权,更没有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因此,该公司提出的《关于 补选单群英先生为国际大厦董事的提案》应属无效。
    关于省建投以自己的名义推荐董事一事,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办已于2001年6 月13日,向国际大厦董事办出具了监管意见,认为:国际大厦3届21 次临时董事会通 过的由省建投向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补选单群英先生为国际大厦董事的提案》欠妥。
    2001年6月22日,石家庄国际大厦关于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称:通过了选举 单群英为国际大厦董事的提案,补选单群英为国际大厦董事。
    该次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补选单群英为董事提案一事, 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是在监管部门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国际大厦董事会无视法律规定, 置 监管部门的监督于不顾,藐视股东大会,继续违规运作的又一事件。为维护公司利益、 维护法律尊严,特提出对国际大厦董事会2001年6月 22日公告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罢免单群英的国际大厦董事职务。
    以上议案请审议。
    
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