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5月10 日收到公司股东“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关于罢免吕毅华的石家庄国际大厦董 事职务的提案》、《关于罢免宋春利的石家庄国际大厦董事职务的提案》、《关于 采取措施限期收回世贸广场欠款的提案》、《关于采取措施限期收回味全国大欠款 的提案》等提案四项,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股东提案进行了审核, 多数 董事发言认为,以上提案均属重复提案,第一、二、三项提案已分别在2001年2月 13 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01年4月27日至5月8 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上进行过审议并作出相关决议;第四项提案也已在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并 作出决议,2001年5月9日至10 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付诸表决的提案与上述 提案也有许多相同的内容,在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再次提出上述四项提案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以上四项提案中的第一项,因吕毅华女士的辞职已无实 际意义,因此经与会董事表决,董事会不同意将以上提案再次提交到公司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做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公司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聘请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有证 券资格的律师,就公司股东以上述四项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具备合法性,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附件)。
    特此说明。
    
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