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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G建投 项目:公司公告

法律意见书
2001-06-15 打印

    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赵英彬律师、 高培勇律师就贵公司 提出的“本公司股东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关于罢免宋春利石家庄 国际大厦董事的提案》、《关于采取措施限期收回世贸广场欠款的提案》、《关于 采取措施限期收回味全国大欠款的提案》等三项提案提议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此之前,我们已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应文件进行了必要审查和验证,现依据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准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程序的合法性判断: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 第四十二条(十四)项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第九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 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 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公司法》对此也分别在第一百零三条、 一百一十二条做了 明确规定。

    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业务决策权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做了进一步规 定,本条定明(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投资和风险投资事项上各司其职,(二)业务涉 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和用于风险投资超过5%的,应报经 股东大会批准。在此“业务涉及金额”是指一次业务所涉及金额而不是累计。

    贵公司股东所提的《收回世贸广场欠款的提案》和《收回味全国大欠款的提案》 ,这二个提案首先不是属于投资和风险投资的事项(债权与投资完全不同) 而是属于 公司的经营事项,因此决策权当然归属董事会,其次, 味全国大的借款业务和世贸广 场的每一笔借款业务均在10%以下,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之内,因此, 决策权在董事 会,而不在股东大会。

    同时,贵公司已在2000年12月19 日三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上对世贸广场欠款的事 项已做出了生效决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事 项,不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结论:上述二个提案不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程序不合法。

    二、实体的合法性判断

    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贵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18. 77%的股份, 享有提案权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该股东在2001年度就上述三项提案,已连续两次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三 项提案均未获得会议通过;在该股东提请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上, 对 上述三项提案亦有所涉及。现该股东又就上述三项提案提请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这样贵公司在六个月内已连续召开了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又即将召开第四次,所 涉提案全部相同或相近。

    同时,我们作为见证律师注意到,在会议召开期间该提案股东无视其在会议通知 中作出的会期为半天的承诺,故意拖延会期,致使会议迟迟无法进入表决程序。在大 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该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为持股100 股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一同退席。这种行为致使公司股票频繁地、长时间地停牌。 在召开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时,贵公司股票停牌一天半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交易日停牌五天,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时停牌二天半,股票的频繁停牌,使中小股东无法正常交易。

    我们认为,权利不得滥用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股东的权利亦应正当行使, 不 得滥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第 五十八条亦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同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四条 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股东大会的权力与股东自身 的个体权利是分别独立的,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不当,使股票连续停牌, 已干涉了个体 股东自身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交易权的正常行使。

    该提案股东,利用其提案权和提议权,就相同或相近并且是已明确做出决议的事 项连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侵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侵害了中小股东的交 易权,同时,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法定职能无法实现, 成为该第二大股东滥 用权利的工具和掩盖形式。这种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滥用权利,实 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该股东就三个提案提议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从程序上看, 不在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不合法;从实体上看,属于股东滥用权利,实质上是一种侵权 行为,亦不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英彬 高培勇

    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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