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6月14日,收到公司股东“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致本公司的《关于明示受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托管权利的函》, 函中对刊登于 2001年6月5日的本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中所 披露的, 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提出的“《关于补选单群英先生为国际大厦董事的提 案》”,做了进一步明示,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大集团”)在函中表示,2001年4月25 日,国大集团与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建投”)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1,924,090股委托给省建投管理,托管权限为处置权 及收益权以外的全部权利,其中包括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在托管期间,省建投有权以 国大集团的名义或以省建投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股份托管协议》中的各项权利。 省建投按照上述《股份托管协议》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于2001年6月4 日向本公司 提交了《关于补选单群英先生为国际大厦董事的提案》,并经本公司3届21次临时董 事会审核后公告。省建投的以上提案行为, 表达了国大集团作为委托人和本公司股 东的真实意图,亦符合双方签署的《股份托管协议》及相关文件,国大集团将对其最 终法律效果承担相关责任。
    
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