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大集团”)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 截止2001年4月20日,持有本公司股份44,908,8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1%),其中 国有法人股41,924,090股,法人股2,984,747股。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1]市政 22号”文批准,2001年4月25日,国大集团与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下称“省建投”) 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国大集团持有的“国际大厦”股份43,784,437股, 其中包括国有法人股41,924,090股,法人股1,860,347股。2001年4月25日,双方还签 订了《股份托管协议》,作为《股份转让协议》的从属协议,约定自该《协议》协议 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过户前,国大集团将所持有的“41,924,090 股国际大厦国有法人 股”委托给省建投进行管理,托管权限为处置权及收益权以外的全部权利。 根据国 大集团致本公司的《关于托管“国际大厦”股份的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受托方基本情况
    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称“省建投”)成立于1988年8月,是隶属于河北省人 民政府,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投资开发的政策性投资机构,是 省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截止2000年底,公司总资产140.4亿元, 其中净资产107亿元,资产负债率23%。省建投成立以来,历年积累基金 100多亿元, 以这些基金为依托,省建投通过建行贷款、发行债券及利用外资、 股票融资等多种 形式并举,吸引国家及外商投资300多亿元,所投项目完成工程总投资1000多亿元,先 后同德国西门子公司、日本丸红株式会社、香港华润集团公司、中国国家开发投资 公司、神华集团、中石化总公司等国内外知名大公司合资合作建设了60余个大中型 重点项目。其中公司控股、参股建设大型电力项目10个,装机1000万千瓦; 此外公 司投资项目还涉及交通、化工、建材、农业、高科技等多个行业,分布全省各地。
    二、托管标的
    本次托管标的为2001年4月25 日国大集团与省建投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 所述的“41,924,090股国际大厦国有法人股”所包含的除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外的全 部权利。
    三、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 至国大集团向省建投转让股份的过户手 续办理完成之日止。
    四、托管内容
    在上述有效期间内, 省建投受托代表国大集团行使国大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在 本公司的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本公司股东会议;
    (二)依照受托股份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五)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六)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有权提出新的提案。
    (七)提请本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八)提名本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九)在托管期间, 省建投确保不对国大集团合法拥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任何处 置,包括出售、转让、质押、置换、保证等损害国大集团所有权清洁、完整的行为。
    五、托管方的责任
    1.充分信任省建投的决策能力, 在《托管协议》有效期间不对受托方的任何决 策进行干扰;
    2.为保证托管事宜的顺利实施,应受托方的要求给予必要的协助。
    六、受托方的责任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范运作并认真履行《托 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
    2.充分发挥投资决策方面的优势,保证保值增值。
    七、收益与风险
    1.在《托管协议》有效期间, 根据该协议托管给省建投的托管标的的所有权仍 属国大集团所有,上述股份的收益和损失由国大集团享有或承担;
    2.在托管期间国大集团向省建投支付托管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为:
    (1)托管费用的标准,为省建投受托受管理的国大集团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帐面 净值增加值的30%。
    (2)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为,以《托管协议》签署前月末国大集团应享有的所有者 权益帐面净值为基数, 以《托管协议》终止时当月末国大集团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 帐面净值为结果数,结果数与基数之差为增加值;
    (3)上述托管费用应在《托管协议》终止后7日内, 由国大集团以现金方式一次 性划入省建投指定的银行帐户;
    (4)如果没有增值国大集团不向省建投支付任何费用。
    八、终止
    1.《托管协议》为双方于2001年4月2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从属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终止,《托管协议》同时终止;
    2.在托管期间由于省建投造成的托管标的帐面净值减值5%,国大集团有权单方 终止《托管协议》;
    3.在《托管协议》有效期间,经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并经协商一致, 可以提前终 止,终止另行签订终止协议。
    九、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权托管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内容 及形式真实、合法,符合法院程序,无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