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9日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对“转让石家庄世贸广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石家庄物华大厦有限公司股权”两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立场,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我认为本公司与交易对方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的交易合同签署、履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我认为上述两项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定价公正、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基于以上判断,同意上述两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签字):康书生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