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5 年11月30日。
    4、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 年12月5日。
    5、2005 年12月5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5 年12月5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青岛双星”变更为“G 双星”。
    7、2005 年12月5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5 年11月16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付对价股份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5 年11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避免市场受改革的冲击过大,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即: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少在 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在上述禁售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青岛双星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4)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上述承诺外,双星集团还特别承诺:
    在上述禁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青岛双星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加权平均每股净资产的两倍。
    三、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日期
序号 日期 事项 是否停牌 1 2005年11月30日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登记日 继续停牌 2 2005年12月2日 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继续停牌 3 2005年12月5日 1、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 恢复交易 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3、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G双星”; 4、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 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4 2005年12月6日 公司股票开始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 交易 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交易
    四、对价股份安排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方案实施前后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方案实施前 方案实施后 股份性质 股数(股) 比例(%) 股份性质 股数(股) 比例(%) 1、非流通股 205,600,032 45.18 1、限售流通股 118,330,053 26.00 2、流通股 249,428,446 54.82 2、流通股 336,698,425 74.00 合计 455,028,478 100.00 合计 455,028,478 100.00
    注:限售流通股中有29,977股为公司高管持有,根据有关规定锁定。
    六、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七、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532-82657986
    传真:0532-82657986
    联系人:郭维顺
    联系地址: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66002
    八、备查文件
    1、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