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
    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于2001年10月22日在北京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张韶华律师(“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规范意见》”)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报有关证券交 易所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 2001年9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刊登。 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了在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司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也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的公司股份为 80517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的其它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会议通过各项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物所    律师 张韶华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