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本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蓝星(集 团)总公司签署了收购其清洗工程相关资产意向协议书, 现将本次协议书有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蓝星总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是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蓝星总公司本次出售的清洗工程相关资产经长期的经营、建设,处于 良好使用状态;本公司的清洗剂生产经营与蓝星总公司的清洗工程资产的经营有密 切联系。为促进本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双方同意进行本次 资产转让。
    二、本次资产转让的范围包括:蓝星总公司拥有的主要从事清洗工程的子公司 的股权以及其拥有的与清洗工程服务有关的资产(“相关资产”)。与相关资产相关 联的业务和人员随相关资产同时进入本公司。
    三、本次协议签订后,双方将共同指定有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以评估机构评估并经财政部立项、确认的评估值为资产转让价格。
    四、财政部下达对相关资产的评估报告的确认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签订 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五、蓝星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资产的全面、具体、完备、真实的资料, 并应承担因自己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欠缺而造成本公司作出错误判断受到的损失的赔 偿责任。
    六、本公司可根据对有关资产的资料的查阅,对是否收购部分资产做出变更和 调整;蓝星总公司应协助乙方确定最终入围的资产,适时地对入围资产进行变更和 调整。
    七、蓝星总公司不与任何第三方就相关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事宜以相同或类 似的方案进行协商或谈判。
    公司本次资产收购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规定对此次资产收购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