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30日上午9:00在本公司贵宾室举行。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202,400,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2%,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钢主持。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2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赞成202,332,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
    二、通过《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02,332,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
    三、通过《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02,332,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
    四、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20,332,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通过《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赞成202,400,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赞成202,400,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决定增补董增贺为公司董事。
    赞成202,400,3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决定增补张俐为公司监事。
    赞成 202,400,3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决定增补胡建东为公司监事。
    赞成202,400,3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确认陈玉泉为公司职工代表推举的监事。(其简历附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齐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30日
    附件:陈玉泉先生简历
    陈玉泉先生,1947年8月出生,辽宁广播电视大学电子专业毕业,高级工程师,历任东北制药总厂能源动力科副科长、动力车间副主任;能源动力处处长兼电气车间主任、支部书记;东北制药总厂工会常务副主席;东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等职。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3年4月12日召开的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3年5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03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003年6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取消股东大会议案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2002年度股东大会取消对“公司受让东北制药集团公司万吨维生素c等资产及其相关负债” 议案的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陈钢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202400377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66.62%。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事项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关于公司受让东北制药集团公司万吨维生素c等资产及其相关负债的议案,因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前已公告决定取消,故本次股东大会未予审议。其他议案以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齐 群
    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