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齐群律师出席 了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2年4月23 日召开的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4月2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刊登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会议决定2002年6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 同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陈 钢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86085266股, 占贵公司总股份的61.25%。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事项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齐 群    20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