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05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就本公司之子公司亳州古井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亳州古井废品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债交易纠纷诉讼事宜进行了公告。现将该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的传票,本案原定于2005年3月14日开庭审理,因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导致本案不能如期开庭,此后亳州中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驳回了被告诉讼管辖异议的申请。
    根据亳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本案将另行确定开庭审理日期。
    二、备查文件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