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亳州古井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亳州古井废品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国债交易纠纷事宜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2005年1月24日,收到了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2005年2月4日收到了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5年3月14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亳州古井废品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本案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本案纠纷起因:原告于2003年10月通过被告所属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利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购买国债。2004年4月,原告回收了1000万元的国债投资,后因被告原因无法下达指令对帐户内近4000万元的国债进行操作,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恢复国债投资帐户操作权限,均被被告拒绝,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国债投资资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果本公司无法收回剩余的4000万元国债投资资金,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相应金额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民事诉状》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