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董事会 的委托,指派汪利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古井贡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古井贡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 方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古井贡董事会二届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古井贡董事会二届十九次会议提出的。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1年2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距2001年3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30 日的通知 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亳州市古井大酒店二楼会议 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股份157,635,83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7.08%,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 代表股份 155 ,03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97%,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 份2,605,3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经验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 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以出席会议的A、B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通过了以下事项:
    1、通过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通过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公司2000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4、通过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通过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通过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1年度拟实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7、通过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古井贡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其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决 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3月19日在安徽省亳州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2份。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利民
    20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