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A 股股票将于2006 年5 月11 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5 月10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4 月24 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5 年5 月9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A 股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文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拟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流通A 股股东总计安排7,000,000 股股票对价,公司A 股流通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5 股股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拟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流通A 股股东总计安排8,000,000 股股票对价,公司A 股流通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4 股股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A 股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A 股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做出了让步,体现了对A 股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A 股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上述事实与法律方面的审查,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和调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规定与要求;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没有损害公司B 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业已进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依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A 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作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以上附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