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6月27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本公司持有99%权益,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收到了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下达的(亳地)税征管决字【2005】1-01号《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鉴于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996万元,2003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限销售公司于2005年7月10日前,将以上税款到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税大厅申报缴纳入库。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