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市新市 区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人民币223万元合同纠纷,欠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 行营业部借款美元100万元、利息美元28.7万元合同纠纷,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市新市 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根据上述两银行部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2001年6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2001)宁经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冻结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的2000万股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2001)宁经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冻结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的700万股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述 两项裁定,共冻结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2700万股,占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总股份174,959,878股的15.43%,占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83,567 ,400股的32.31%。
    2.近期, 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830.62万元一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宁夏回族自治区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劳社险中心函(2001)45号”《关于限期西北轴承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函》,要求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5 月15日前补缴全部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暂时无法还清全部欠费,经核实后, 可 以先归还部分欠费,并对剩余部分做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书》,限期在 2001 年年底之前补缴清全部欠费。目前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同宁夏回族自治区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订《还款协议书》,制定了还款计划。经查,西北轴承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包含我公司欠缴费用2495万元。我公司已根据偿 还能力制定了相应的还款计划。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