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向我公司借款逾期未还发生纠纷,1999年初我公 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1999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1999)宁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返还我公 司3000万元借款本金余额22865812.2元,赔偿占用借款期间(自1997年9月1日至1999 年4月19日)的利息损失2989661元,以上款项共计25855473.2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 月内付清。判决后,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经 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 司深圳证券业务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我公司已于2000年2月13日向宁夏回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