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就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清华大学企业集团、北京清华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清华合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事宜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股份公司与清华大学企业集团、北京清华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清华合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案经依法召开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认为不须回避的董事人数不足以构成就上述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必需人数,因此,决议将上述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发出了会议通知。因此,股份公司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
    2、股份公司、清华大学企业集团、北京清华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皆以现金缴纳其认缴的拟成立的北京清华合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所获得的注册资本权益的比例与出资比例相同,鉴于股东大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平交易。
    
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签 字:殷孟波 查 扬
    20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