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9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第三大股东分别同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 团签署了国有股《股权托管协议》;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签署 了国有股《股权托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其持有的内蒙宏峰99066240股 国家股股权(占总股本的17.66%)委托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管理。
    二、 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内蒙宏峰 54043200股国家股股权(占总股本的9.63%)委托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管理。
    三、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内蒙宏峰 19202832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占总股本的34.22%)委托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
    四、授权托管范围:上述《股权托管协议》皆附有《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 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即“在委托管理期间,除股权的转让权、抵押权外,与所 委托管理的股权相关的全部股东权利和权力,均由被委托人行使和管理”。委托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被委托人行使前述权力,不参与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任何经营管理,亦不收取与股权有关的任何权益。
    五、授权托管期限:委托期限自上述《股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生效 之日起至委托人将委托股权转让给被委托人完成之日止。
    六、上述《股权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皆于2002年4月29 日签字盖章生 效。
    
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