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收悉深交所《关于对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予以公开谴 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 我公司董事会公告存在重大遗漏 和不实陈述, 收购银洞坡金矿资产重大关联交易的协议条款和实际操作存在不规范 之处,公司董事长高建华签署的《董事承诺及声明》存在重大遗漏; 关联董事没有 回避对关联交易的表决,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4.1、4.2、7.3.6、7.3.7、7.3 .11和7.3.12条的有关规定以及《董事声明与承诺》中的承诺。 对此本公司及董事 长高建华对上述批评表示诚恳接受。
    一、公司2001年12月22日发布董事会公告称, 公司拟收购资产的出售方金矿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远超。但是事实上, 该金矿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董事长高建 华的弟弟高建民,当时未确认是关联交易,经深交所批评后,才补做了关联交易公告。
    二、收购桐柏银洞坡金矿资产的程序不规范,未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就实 施了预付款, 同时《资产交易协议书》中有关条款也违背了上市公司的资产交易及 关联交易程序。
    三、公司董事长高建华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中未载明与其弟弟高建民的兄弟 关系,应尽快将此遗漏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中补写。
    四、关联董事高建华在表决通过关于收购桐柏银洞坡金矿资产的《资产交易协 议书》时未进行回避。
    对上述公司出现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本人将认真对待,吸取教训,并在此 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 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