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2月9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1月21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数量部分作如下调整:
    原文(14页)改革方案对价安排的形式和数量为:
    "非流通股股东选择以支付股份的方式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8股的对价股份,流通股股东获付股份共计54,486,432股。"现调整为:
    "非流通股股东选择以支付股份的方式作为向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的对价股份,流通股股东获付股份共计58,378,320股。"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内蒙宏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内蒙宏峰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已经进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内蒙宏峰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依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自公司2005年11月21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诚意。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2月8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