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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G宏峰 项目:公司公告

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5-04-18 打印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内蒙宏峰

    股票代码:000594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

    住址: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一号

    通讯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六西街黄金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476-875152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05 年4月14日

    特 别 提 示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青岛海协、受让人:   指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出让人:             指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
    内蒙宏峰、上市公司: 指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             指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       指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内蒙宏峰国有
                         法人股中的58,862,482股转让给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转让后国有法人股性质变为社会法人股。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

    单位性质:国有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汪立波

    注册资本:467,000元

    通讯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一号

    营业执照号码:1504041000415

    业务范围:黄金、白银的采选、冶、加工销售、矿山及矿山配件等。

    通讯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六西街黄金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476-87515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汪立波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留权: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惩戒情况:最近五年无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经济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兼职情况:兼任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现持有内蒙宏峰国有法人股权192,028,320股,占内蒙宏峰总股份的34.22%,根据出让人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与受让人青岛海协于2005年 4月1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采用人民币货币资金方式,由出让人将其所持有的内蒙宏峰国有法人股中的58,862,482股转让给青岛海协,转让后国家法人股性质变为社会法人股,每股转让价格为2.274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133,853,284.70元。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约定,受让方应当以人民币货币资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收购价款;在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并要求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预付款0.9亿元。

    2、本协议在以下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a)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b)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3、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a)如果上述规定的生效条件在2005年5月31日以前,仍然未成就或被放弃,双方没能就延期达成一致,本协议应当终止,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延期。

    (b)如受让方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收购价款,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c) 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d)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转让方应在终止或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支付的转让款项退还给受让方,除非受让方存在违约行为,且与转让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三)补充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无特殊条款及补充协议。

    2.本次股份转让最终价格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出让人还持有内蒙宏峰国有法人股133,165,8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的23.73%。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出让人还应披露的其他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岛海协将成为内蒙宏峰的第三大股东。出让人仍为内蒙宏峰第一大股东。

    2、另外,若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宏峰集团持有的内蒙宏峰国家股及本次股份转让都完成后,深圳国恒将成为内蒙宏峰的第一大股东,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为内蒙宏峰的第二大股东。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内蒙宏峰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企业依法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本次

    股权变动有关信息,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声明(见附件)

    第五章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工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签字:汪立波

    签注日期:2005年4 月14日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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