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11日,本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议通过关于收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产权及房产的协议:
    1、关于本公司以6,885.86万元人民币价格收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东方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股东权益的《股份转让协议》。
    2、关于本公司以13,584.29万元人民币价格收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金芝置业有限公司90%股东权益的《股份转让协议》;
    3、关于本公司以8,534.61万元人民币价格收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股东权益的《股份转让协议》。
    4、关于本公司以 3,468.97万元人民币价格收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12号物资楼、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12栋楼,深圳市福田区松岭路南园楼1栋(东)1-4层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本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04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6月20日,本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本公司收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权益及房产的《股份转让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4年6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6月30日,本公司在付清所有收购款的前提下,与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权益和房产进行了移交,并签署了移交书,从2004年6月30日起,上述交易的权益和房产归本公司所有。
    2004年9月10日,有关工商变更手续相继办理完毕,其中本公司以收购的深圳三处房产成立了“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特此公告。
    
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