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在成都市建设路55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93,819,07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9.30%,会议由董事长汪俊林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成都万华房产进行投资项目合作的提案》:同意本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分期分批以现金投入人民币10000万元(占双方合作开发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3.33%,即享有该项目33.33%的收益权),与成都万华以731.39亩土地使用权作价20000万元投入(占双方合作开发项目总投入金额的66.67%,即享有该项目66.67%的收益权),共同建设开发“成都万华国际社区”项目工程。
    本次提案表决过程中,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泸州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市同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提案存在关联关系,对该项提案的审议申请了回避,未参与投票表决。以下为非关联股东的表决统计:
    赞成:25,399,074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杨怀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