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
    成都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向香港先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协议整体转让公司拥有的五家与纺织助剂项目相关控股子公司股权,有利于调整公司现有投资结构,减少或有投资损失,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协议约定定价政策,按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考虑了投资时的溢价因素作价,公平合理。该项交易不属关联交易,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也未有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为此,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整体转让与纺织助剂相关的股权的议案,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以上声明。
    
独立董事: 曹 军 傅代国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