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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3 证券简称:宝光药业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2年修订)
2002-04-17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利益,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 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对公司期股、期权等激励方案做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做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 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做出解释并公告,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九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 因特殊原因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 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第三章 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所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投票代理权)10%(不包括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 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和提交内容完整的提案;

    1、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书面提议后, 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召开的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 案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3、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 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4、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 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三)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 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协助维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 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 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 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 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 规则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 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 配提案。

    除此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 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十七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 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 论。

    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 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董事会换届,新一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以书面方式提名,其任职资格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形成决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表决通过其具备任职资格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因董事缺额需补选董事,由本 届董事会提名,其任职资格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形成决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 通过其具备任职资格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换届时,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以书面方式提名,其 任职资格经公司监事会审查形成决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其具备任职资 格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由股东担任的监事缺额需补选监事,其候选人由本届 监事会提名,其任职资格经公司监事会审查形成决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其具备任职资格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从提名起至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连续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内容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 该提名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分别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 由提名股东有效签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对提名人选进行审查,若不符合有关条件,可以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后 不将其列入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 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 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它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 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节 出席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 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如委托书未予注明或不作具体指示,即视为充分授权,代理人有权表决,其任 何表决结果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节 股东大会会议规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的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 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董事主 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由提议股东主持股 东大会;如果因任何理由,董事或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 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八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 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 会场设施未准备齐全时;

    (二) 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三十九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 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 主持人许可。

    第四十条 主持人可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会议出席资格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和动物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 公安机关给予帮助。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情。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七条所列事项的 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在合法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 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的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十七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或代理人)持有的股份数、授 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 可以 进行公证。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 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股东大会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应将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或传真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经该所 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 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十五条 如股东大会决议与预案有变化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 项作出决议的,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向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 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上以议案附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 如未公开 披露过,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得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 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对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十一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或证券监管 部门的管理规定相背,则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或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

    

成都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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