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日期为2002年6月7日,诉讼机构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 为福州。我司于2002年6月21日签署送达回证。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新店信用社),被告为本公司和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股份)。
    1999年8月9日至10月22日期间,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由本公司向 新店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100万元,借款利息均为月息7.29%,九州股份为上述借款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和九州股份均未偿还借款本金。
    新店信用社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 本金2100万元人民币,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4146679.91元(暂算至2002年5月 20 日,此后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 判令九州股份对上述款 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三、我司本案之前并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系自有负债,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诉状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