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我司与下属子公司福建省中福工程承包公司(下称工程公司)补充起诉中国银 行福建省分行(下称省中行)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是我司与 省中行6000万元贷款纠纷案(已于2002年4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上披露)的补充诉讼。诉讼受理日期为2002年5月17日、 诉讼机构为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所在地为福州.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我司和工程公司,被告为省中行。
    由于历史原因,我司原控股股东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福集 团)向省中行贷款较多。1996年我司为中福集团向省中行贷款提供1985万美元担保。 1998年1月8日及1998年12月15日,省中行与中福集团为解决中福集团拖欠省中行债 务,签订了“解决债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当时的中福集团法定代表人兼任我 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我司在两份协议上签字。依协议,我司除了以已诉的6000万元 现金代为抵债外,又以价值13465万元人民币的房产及289万元现金为中福集团抵偿 省中行债务,从而免除我司与此相关的担保责任,这是造成我司当年严重亏损的主 要原因。
    由于我司为控股股东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 款 之禁止性规定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 因 此该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担保,我司用于实施担保行为的抵债资产及款项也应予返还。
    为此,我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1、鉴于我司抵债房产已无法恢复原状, 故请求法院判令省中行依抵债房产的 价值向我司返还13754万元之款项;
    2、判令省中行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18552031.20元。
    三、我司本案之前并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如果本次公告的诉讼能够胜诉,将会大幅恢复公司净资产并减轻相关的债 务。
    五、备查文件
    1、 补充诉讼请求;
    2、 解决债务协议;
    3、 补充协议。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