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福建省中福工程承包公司(下称工程公司)起诉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下称省中行)一案,已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受 理。
    二、我司于1999年4月9日向省中行借款6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中国福建国 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拖欠该行并由我司提供担保的债务,由工程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司未能依约归还上述贷款。省中行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 我司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12,368,806.7元(暂计至2001年12月20日, 此后的利息按 合同约定及人行有关逾期贷款计息方法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 工程公司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上述诉讼是由我司替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还贷引起的,因此我 司提起起诉并申请中止上述案件的诉讼作并案处理,同时我司要求1、 判令我司与 省中行所签《关于解决中福集团债务问题的协议》(解决债务协议)及《关于解决中 福集团债务问题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无效;2、 判令我司与省中行所签且作为 前述“解决债务协议”组成部分的ZFS第99字001号《借款合同》(99年借款合同)及 工贸98-3字第036号《借款合同》(98年借款合同)无效;3、 判令工程公司与省中 行所签ZFS保字第99字008号《保证合同》(99年保证合同)及工贸98保字第012 号《 保证合同》(98年保证合同)无效,并免除工程公司全部保证责任;4、 判令省中行 返还我司所付款项计人民币6000万元整,并判令省中行赔偿我司利息损失计 18 , 838,095.90元(利息暂计至2002年3月1日);5、判令省中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省高院已正式受理,并并案处理上述二案。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