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司近日发生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9年12月3日,我司向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下称兴业福州分行) 签订 短期借款合同,借款800万元,期限一年,由运盛(福建)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由于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兴业福州分行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院发出(2001)榕经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我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 逾期利息 751,812.7元(暂计至2001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止);2、运盛(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我司在本判决生效第一项的还款义务 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二、1999年3月31日, 我司与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兴业福州分行签 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1480万元,期限一年,由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 可撤销保证函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兴业福 州分行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福州市中院发出(2001)榕经初字第143 号民事判决 书,一审判决如下:1、 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福州分行借款本金 人民币1480万元及利息1,199,567.64元(暂计至2001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 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2、兴业福州分行有权以我司所有的设定抵押担 保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与通湖路交叉口中福西湖花园北福楼B座第4—6 层 房产(建筑面积为4497.97平方米)折价或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 项的债权;3、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物的担保尚不足以清偿部 分的兴业福州分行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 驳回兴业福州分行要求被告福建省 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我司随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2002年2月25日, 我司向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动撤诉。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