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书中就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借 款港币1500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案(详见2001年5月16日证券时报)做出 公司胜诉的判决:
    驳回工商银行福建分行营业部上诉,维持原判。 即公司对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公司所借的1500万元港币及其利息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110元,由上诉人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负担。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