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闽经初字第39号关于我司及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 市闽都支行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的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该 案标的本金3910万元,利息17,448,873.51元。(详见2000年6月23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近日,我司收到最高院(2000)经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我司胜诉。 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中对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判决。改判为: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闽都支行的保证合同无效,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不超过该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 之一。
    二、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的其余内容。即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偿还闽都支行贷款本金3910万元,利息 17, 448 ,873.51元(截止1999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以上利息方法计至判决生效后十日 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