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将公司近期 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 厦经 民初字第119、120、121号,得知: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见2001年3月1日《证券时报》公告)已经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3日一审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借款本金共计4270万元人民币 及相应利息3,045,273.13元人民币;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