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因未能按期偿还向福建兴业银行借款的本息, 原告福建兴业银行曾向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2001年5月26日《证券时报》)。 现原告向法院提 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我司银行存款9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榕经初字第1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 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00元或查封存、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裁定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21日